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