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