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