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创新项目揭榜挂帅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事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为揭榜挂帅活动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科技人才集聚,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
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负责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具体推进工作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促进发展工作,完善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调度和配置机制,提高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
浦东新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创新项目揭榜挂帅的推进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促进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