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对接签约、投资促进等各类配套活动。

本市支持举办国别(地区)城市推介会、商品周、文化周、文化集市和各类场外延展、品牌推介活动等,鼓励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等在进口博览会展示推介。

本市鼓励国际友好城市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开展商品、文化、品牌等推介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