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除地方性法规议案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