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七月或者八月采取扩大会议的方式,组织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评议。会议可以邀请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以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等参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