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