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浦东新区应急管理、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住宅小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平急转换机制,储备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合理安排应急救援场地和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提高住宅小区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动员能力。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提供物资、资金等保障和支持,会同房屋管理、建设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绿化市容等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平时和应急状态下的物业服务工作职责清单,定期组织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难以及时召集居民会议并形成决议的,应当以多种方式听取居民意见,共同协商并实施临时性管理措施。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停止实施临时性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