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登记、分类后,由大会秘书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时,由大会秘书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沟通、联系,听取其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