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及电子烟释放物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及电子烟释放物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