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