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