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市、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储备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的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消毒药物、防护用品、防疫器械、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