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沟通重要情况,协调重大问题,明确相关措施与各方责任。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四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务区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区管委会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四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和改革创新等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