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第五章 综合交通枢纽第四十六条有效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交通部门组织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的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规程等,对交通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商务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管养,市交通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