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务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商务区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以及商务区作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与“两带”的联动发展。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务区的会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协调指导,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提升。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商务区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统筹空间布局和设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商务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商务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
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以下统称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产业特色,推进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