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推动商务区集聚研发中心。

本市支持跨国公司、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商务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中心。

本市引导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两带”以及长三角其他区域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