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支持商务区吸引、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更有吸引力的开放政策,完善国际化的专业服务,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造高水平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按照相关标准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