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区与区交界处的衔接。
商务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人民政府,组织推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
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