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体规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