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二)违规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三)违规配备、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