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等资源要素的统筹配置、保障支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