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教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