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的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