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条有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在园在托儿童一日生活,科学合理安排营养膳食、体格锻炼,保证户外活动时间、效果与质量;做好健康检查和清洁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