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在园在托儿童一日生活,科学合理安排营养膳食、体格锻炼,保证户外活动时间、效果与质量;做好健康检查和清洁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