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