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主管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