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