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