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供水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受理群众关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污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