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一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