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调整的;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历史建筑按程序报批的;
(三)文物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履行职责的;
(四)文化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履行职责的;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依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