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