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