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