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