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以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