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口头翻译和重要文件的民族文字译本。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