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已出具货运运单但货运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