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卸(驳)载点。

对超载、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驳)载超载、超限物品;拒不卸(驳)载的,可以组织代为卸(驳)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