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取水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