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