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