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以集中式处理为主,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可以通过自行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置设施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处理。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先进行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园林绿化垃圾采取粉碎、发酵等措施进行就地或者适度集中处理后,用于裸土覆盖、肥料等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