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本省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