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社会急救医疗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