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

(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

(四)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六)为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