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急诊科下设立院前急救组,建立专职院前医疗急救队伍,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员组成的急救人员,并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有关急救中心、急救站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