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宣传工作,通过节庆、会展等形式,依托大运河沿线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产、考古遗址等,开展大运河文化的展示和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创新宣传模式,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提升大运河文化的国内和国际影响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