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终身学习涉及的各级各类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